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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原告杜氏蒼
被告高宜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
法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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