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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坤伸
被 告 林柏宏
古祥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44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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