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87,易,516,200111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七年年度偵字第一三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死亡,此有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証明書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台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刑事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 記 官 楊 麗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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