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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九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
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被告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情節並非輕微,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於本院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審理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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