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李震華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年一月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崇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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