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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二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黃 建 都
法 官 黃 賢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學 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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