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交聲,54,200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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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五四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 ○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處分(竹監苗字第裁五四-F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八時五十分許,駕駛HN-七六○號營業曳引車,自苗栗縣公館鄉往大湖鄉方向行駛,行經台六線二十一公里處,適有對向由劉榮發駕駛FQ-三六二號營業曳引車,因超越與其同向行駛由乙○○騎乘之IFS-○六九號機車,而逆向超越雙黃線,異議人左後輪撞擊該機車,並肇事逃逸,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並永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固於上開時間行經前開地點,然異議人並未撞擊受害人乙○○,業据異議人具狀並到庭陳述明確,核與証人即受害人乙○○証述相符,是異議人既未肇事即無所謂肇事逃逸,乃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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