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交附民,17,2001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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