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易,331,2001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下旬某日晚間七時許,因媒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瓜子」之成年男子向真實姓名年籍亦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購買新台幣(下同)八千元之安非他命,並由甲○○陪同「瓜子」交易,嗣因「瓜子」未支付買賣款項,「阿德」轉向甲○○追討該筆款項。

甲○○明知積欠該款項者係「瓜子」,與陪同「瓜子」前去交易之乙○○無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九十年一月間某日,在苗栗縣頭份處民生里二鄰新屋家一三四之十七號丙○○(不知情,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住處,以乙○○亦陪同「瓜子」前去購買,乙○○應負擔五千五百元,否則欲對乙○○不利等語恐嚇乙○○,致乙○○心生畏懼,被迫先行交付一千元予甲○○。

嗣乙○○已無力繳交,甲○○仍數度向乙○○催討,並於同年二月中旬某日,仍承前之犯意,再續向乙○○恐嚇,脅迫乙○○籌付四千五百元,並出手推乙○○之肩膀,且作勢欲毆打乙○○,致使乙○○更加畏懼,而儘量避免與甲○○碰面;

復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七時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FZP–七七○號重型機車附載丙○○,再至乙○○住處門前,邀同乙○○至頭份鎮○○里○○路七十巷十四號旁土地公廟前,向乙○○恫稱:「今天有你好受了」、「今天無論如何就是要把錢交出來」等語,續索取上開款項,嗣乙○○為求脫身,不得已乃同意回家籌錢,甲○○遂讓乙○○先行離去,乙○○趁此機會報警,迨同日十八時許,為據報趕赴現場處理之警員當場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出言要求甲○○分擔「阿德」購買安非他命之貨款,及於九十年二月間在丙○○住處作勢欲毆打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係乙○○自己說要還錢,欲一直在躲我,其未出言恐嚇乙○○」云云。

經查:上開安非他命貨款係「阿德」所欠,與乙○○無涉,被告為了索討上開款項,先後多次出言恫嚇稱:如不交錢,將對之不利等語,致使被害人乙○○心生畏懼交付一千元,並曾出手欲毆打被害人乙○○,迫使其再交付四千五百元之事實,業據被害人乙○○於警訊及偵查時指訴綦詳,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安非他命債務八千元係「阿德」所欠,因乙○○陪同取貨,其要求乙○○應分擔該筆債務,其於九十年一月間曾向乙○○拿取一千元,並於二月中旬某日,在丙○○住處,要乙○○還四千五百元,並動手推乙○○肩膀,且出手欲毆打乙○○,但遭丙○○攔下而未打到,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乙○○住處找乙○○,係因乙○○於一週前答應要還錢等語不諱,且證人丙○○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甲○○曾在其住處,要求乙○○還錢,乙○○說沒錢,被告有出手要打乙○○,但被我擋下來等語,則被告確曾就「阿德」購買安非他命貨款之事,要求乙○○負擔,並收受乙○○交付之一千元,且曾動手脅迫乙○○再交四千五百元之事實,應可認定。

衡諸上開安非他命貨款債務既與被害人無涉,被告若未使用上揭不法之手段,被害人焉有自行交付一千元予被告之理?且被告明知該安非他命貨款債務與被害人無涉,仍多次向被害人索討,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是被告所辯,無足採信。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既為索討金錢,應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且被告所施出言恫嚇、動手推被害人等強暴手段,尚未致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被害人尚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而交付財物,所犯係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被告先後數次恐嚇逼迫被害人交付金錢,係基於同一恐嚇取財罪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只論以一罪。

爰審酌被告前無前科之素行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對於社會危害非輕,暨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慧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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