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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檢察官併案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賢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學 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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