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連續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甲○○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 台 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