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152,200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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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斗簡字第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之刑,經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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