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166,200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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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九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陸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因於另案已執行觀察、勒戒,而簽結在案,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六‧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苗栗縣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六‧五公克,因該案為簽結處分後,以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 旗 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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