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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即具保人)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賭博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受刑人(即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榮丁八八執一一一八字第七六○八號、第七六○九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 旗 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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