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178,2001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本件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 偉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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