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少訴字第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確定在案。
仍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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