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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約二‧二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七○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二.二公克,因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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