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及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