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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七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七六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台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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