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763,2001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珈 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正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