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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參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九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賢 婷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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