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788,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八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沒收銷燬,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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