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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貳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被告即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無著回函影本、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戶政資料等卷證,認被告確已逃匿屬實,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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