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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參萬元,由具保人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被告證書回證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無著回函影本、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永丁九○執一一六八字第一二八一九號之追保函影本、送達具保人證書回證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丙○○所繳納之保證金參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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