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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三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一八○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三月一日確定。
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三十日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苗簡字第四○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正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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