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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及五萬元,並由具保人丙○○與乙○○分別繳納保證金後,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永八九戒執二乙二七四字第一一六六二號、第一一六六三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等丙○○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及五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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