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830,200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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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聲請人就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茲因該案判決確定,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受刑人即被告乙○○,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該署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以屏檢玲莊九0執助一三字第五三八三號函覆代為執行結果為:「查受刑人乙○○經傳喚、拘提,據報:被拘人行蹤不明,無法拘提到案」及囑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結果,亦經該署於九十年二月五日以中檢楠執九0執助二字第七五七六號函覆:「經傳拘結果據報:受刑人乙○○已逃匿,無法傳拘到案」之報告書各一份、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資料及其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份、命具保人甲○○內載「請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即被保人乙○○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以前,到案執行,如逾期不到,即依法沒入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之函文一份、及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二份,足認受刑人乙○○確係逃匿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賢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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