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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出具新台幣六萬元之保證金為受刑人具保而停止羈押在案。
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影本、送達具保人甲○○之送達證書影本、拘提無著回函影本、受刑人之戶籍謄本、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追保函等卷證,認被告確已逃匿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慧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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