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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七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九月九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犯恐嚇等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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