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六號
自 訴 人 甲○○
乙○○
右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慧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