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苗交簡,978,2001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九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犯罪之事實及証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 記 官 楊 麗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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