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苗秩,49,2001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苗秩字第四九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苗份警刑字第二三二九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查獲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三時三十五分許。

(二)地點:苗栗縣頭份鎮伊堡汽車旅館三0七號房間內。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詹敏宏在上開地點姦宿時,為警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證人詹敏宏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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