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苗簡,704,2001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七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一0號),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十字弓壹把(含狙擊鏡壹具)、弓箭叁拾叁枝,均沒收。

犯罪之事實及証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扣案之十字弓一把(含狙擊鏡乙具)、弓箭三十三枝、照片乙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 記 官 楊 麗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