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苗簡,808,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八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台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 記 官 楊 麗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