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八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累犯,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 記 官 楊 麗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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