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訴,17,20011106,2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
壹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