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訴,227,200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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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曾能煜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犯有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曾於八十五年間因強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確定,甫於九十年五月四日假釋出獄,於假釋期間仍再犯本件強盜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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