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訴,241,200111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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