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訴,246,200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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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刑事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楊 麗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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