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訴,280,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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