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2,交聲,138,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三八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受處分人即 甲○○
異 議 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竹監苗字第裁五四─F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時許駕駛車號LY-六九八○號自小客車,由竹南工業區○○路回家,至嬌聯公司前,有二人共乘之腳踏車突然衝出,因視線不良一時煞車不及而撞及,異議人即刻下車查看,卻見一群外勞蜂踴而上,欲圍毆異議人,異議人當時慌張之下只知急速開車衝離現場;

事後再回到現場,卻見大堆的人-外勞、警察、記者等,更加心慌恐懼不知手措,而自己也受了傷,因此又跑回家,為了減輕傷痛,於是順手倒了二杯米酒喝下,一會兒管區警察便入門帶異議人至派出所作酒精測試及筆錄。

因異議人於肇事前並無喝酒,並非酒後才肇事,而所測之酒精濃度確是肇事後因心慌意亂、不知所措、傷痛欲絕擬止痛提神,一時茫然而喝了米酒所致,且事後除了在醫院親自看護,出院後亦妥善安置,雙方並圓滿達成協議,為此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

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路及鄭覺路口附近飲用酒類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晚上十時許,駕駛車號車號LY─六九八○號自用小客車,沿竹南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和興路三五八號前,不慎追撞前方由泰國籍人士SOMPORN WITHUN(下以中文姓名『維同』稱之)所騎乘,並搭載MEECHAIYAPHUM SOMMART(下以中文姓名『宋曼』稱之)之腳踏車,致維同受有臉部擦傷二X一公分、二X一公分及一X一;

左背部挫擦傷六X四;

左膝挫傷三X二公分及又小腿挫傷、瘀血之傷害,宋曼則受有顱腦損傷併腦挫傷及左側硬膜下出血及蜘蛛膜下出血、左側頭皮撕裂傷七X一X一公分,右腳踝撕裂傷六X一X一公分、四肢及背部多處挫擦傷之傷害。

甲○○於肇事後,竟未下車察看,立即駕車離開現場,嗣經警接獲路人報案後,循線於翌日凌晨一時九分許,在甲○○位於竹南鎮崎頂里二鄰牧場八之十八號之住處內,查獲甲○○,並當場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每公升已達○點五四毫克等情,異議人甲○○所犯刑案部分,已據異議人甲○○自白不諱,並經被害人維同、宋曼分別指訴及證述明確,並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照片十八幀等附於刑事案件卷宗內足憑,且異議人甲○○酒醉駕車部分,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駕車肇事逃逸部分,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八月,此亦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苗交簡字第三七一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

顯然異議人甲○○不僅有酒醉駕車之事實,且有肇事後逃逸之行為,不容否認。

故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異議人甲○○「罰鍰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元,吊銷駕駛執照,終身禁考。」

,於法有據。

至異議人之其他異議理由,原非裁決應斟酌事項,與本件裁決意旨無干,從而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