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被 告 壬○○
被 告 庚○○
被 告 癸○○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律師
右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古瑞君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辛○○
被 告 丑○○
被 告 丁○○
被 告 子○○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戊○○、壬○○、庚○○、癸○○、乙○○、丙○○、甲○○、辛○○、丑○○、丁○○、子○○、己○○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戊○○、壬○○、庚○○、癸○○、乙○○、丙○○、甲○○、辛○○、丑○○、丁○○、子○○、己○○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楊 台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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