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2,易,366,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蔡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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