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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邱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因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開始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張 文 毓
法 官 顧 正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正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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