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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丁○○ 七十八
(禁治產人)
法定代理人 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處長)(即監護人)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 告 乙○○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張 珈 禎
法 官 楊 台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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