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3,交附民,6,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張 文 毓
法 官 顧 正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正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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