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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戊字第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八三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一號)判決,判處罰金一萬元,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
詎其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九月中旬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止更犯著作權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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