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3,易,18,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四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二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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