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3,易緝,4,200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張珈禎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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