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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姚 銘 鴻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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